婚姻家庭纠纷等 六类案件先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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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11:03 今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等6类民事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 这个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下列6类民事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把这6类民事案件确定为调解前置案件,是根据这6类案件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司法解释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这类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去调整,用很机械的、过于程式化的方式去解决,不利于纠纷的彻底妥善处理,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将劳务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合伙协议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是考虑到这些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符合“和为贵”的民族传统。 黄松有说,司法解释还把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为了使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能尽快获得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