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比较试验”不构成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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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11:37 法制日报 | |
三电脑公司诉中消协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判决电脑“比较试验”不构成侵权 本报北京9月18日讯(记者姚 芃)三家电脑公司因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比较试验而状告中消协侵犯其名誉权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消协一审胜诉。 2002年4月,中消协消费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包括柏安牌、超群牌、沐泽牌电脑在内的共20种品牌的电脑进行了一次检验。检验结论为:超群牌、沐泽牌、柏安牌电脑电磁兼容性检验中的辐射骚扰一项不合格,其他所检测(试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中消协分别向上述品牌电脑生产厂家发出了关于对比较试验结果的征询意见函,但未得到书面答复。中消协遂将检验结果公布。 2002年8月,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中消协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原告认为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评比试验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请求法院判令中国消费者协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300万元。 中国消费者协会则辩称,自己针对国内生产的20种品牌电脑进行的比较试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鉴别性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中消协义不容辞的责任。中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不仅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符合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章程》和国际惯例。此次试验是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进行的,结论客观公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进行此次国产品牌台式电脑整机比较试验的检验单位——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具有此次检验项目的资质。就目前情况看,原告未能提供该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违法违规的充分证据,也没有提供足以推翻检验结论的充分证据。故认定该检验结论是真实的。 一中院认为,中消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同类商品或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并予以公布的行为,并非为法律所禁止,也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中消协没有贬损某一企业或某一产品的故意。它只是将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比较,为引导消费者的正确消费提供参考性意见,应当说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对三家电脑公司的侵权。三原告电脑遭退货,系因其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对此,中消协不应承担责任。 一中院做出上述宣判后,三家电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