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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离婚案20万糊涂??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12:16 天府早报

  早报讯(实习记者赵倩) 一对夫妇协议离婚,女儿归妻子抚养,按照离婚协议,丈夫必须给付妻子20万元,作为女儿的“教育生活费”。谁料,在给付妻子10万元后,丈夫却突然被妻子告上法庭,20万元摇身一变,从协议上的女儿抚养费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日前,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蹊跷的离婚纠纷案。

  去年7月15日,家住彭州的李艳和刘建军夫妇因感情破裂,来到彭州某法律服务所,经
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在协议第一条,双方约定:李艳分得现金20万元,此款为女儿涓涓(化名)的教育费及生活费,在女儿年满18岁后方可亲自使用。此款双方于签领离婚证时刘建军给付10万元,余下10万元,于2002年12月底付清。第六条约定:女儿随李艳生活,刘建军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不足部分由李艳自行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刘建军在协议达成后,专门向李艳打下了欠条。领取离婚证时,刘建军将10万元付给了李艳。

  今年3月,李艳突然一纸诉状将刘建军告上法庭,称其未按协议支付剩下的10万元。仅仅过了一个月,双方再次更改离婚协议,涓涓(化名)又从母亲身边“走”到了父亲身边。

  在法庭上,刘建军声称,李艳分得的20万元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女儿18岁以后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女儿未满18岁之前,此款应当由李艳代管,但本人不得动用此款。按照离婚协议,2002年11月7日,他从银行取出10万元交给李艳,李艳将之前打的欠条退给了自己。既然如今女儿已由他抚养,不但他不应再承担抚养费,反而是李艳理应将之前他给付的10万元抚养费退还,并承担剩下10万元的费用。

  李艳在法庭上辩称,女儿抚养费问题在离婚协议第六条有专门约定,20万元是自己应当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建军必须按照协议付清余款10万元。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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