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适用简易程序司法解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12:29 扬子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开庭一次当庭宣判 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庭宣判。 意义 可降低诉讼成本,而且减少诉讼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诉讼程序可以约定 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按一致约定选择相对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更为经济、便捷的简易程序。 意义 诉讼时限可从6个月缩为3个月,急需费用的事故类当事人将大为受益。 传唤可以捎口信 规定 原告起诉后,法院将不再给每个案件发传票,可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 意义 适应农村老百姓解决纠纷的特点,同时可避免传票传唤所产生的距离感。 如有困难可口头起诉 规定 原告写诉状如有困难,可将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以口头表述的方式起诉。 意义 方便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农民及肢体残疾人等受自身条件限制的当事人。 婚姻案应先调解 规定 6类民事案应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意义 摆脱原来的机械解决方式,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生活中和睦相处,并使受害方尽快获得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