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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律师与中国首例共同诉讼案的故事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18:17 新民周刊

  撰稿/李宗陶(记者)

  宣伟华的外形和她的语言风格相距遥远。她大约1.60米高,体重不满45公斤,以至于她从对面走过来时,我差一点错过了:这个相当瘦弱的女子,就是熬过600多天、坚持代理大庆联谊案、最终促成中国第一起证券民事共同诉讼立案的律师之一吗?甫一开口,条分缕析,逻辑严密,快语如珠。情绪激昂时,会冒出几个无伤大雅的粗口;说到伤心处,她的眼眶
便红了。

  这是9月13日,一个双休日的上午,因为“实在没空”,宣伟华不得不再次放弃陪女儿的时间,在离家较近的一个酒店大堂里接受采访。此时,距大庆联谊案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的日子只有5天了。

  她身后,是散布于17个省市的381名原告,其中,上海市有323人。

  而此前的8月25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郭锋律师代理的109名投资者状告大庆联谊案已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490位原告共同指向的,是1999年4月21日被揭露的涉嫌“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大庆联谊股份公司(200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对大庆联谊上市公司的处罚决定)。

  共同诉讼的意义

  这是一个过程漫长、风波迭起的案例。在倾听过程之前,记者首先提问的是:“为什么要采用共同诉讼这样一种方式?”“准确地说,应该称为代表人诉讼。用一个诉讼程序解决成千上万个案子,节约了巨大的社会资源,特别是受害者(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宣伟华给出几组数据:(见下页表)宣伟华告诉记者,加上北京团的109人,单独诉讼的费用要达到46万元,还不包括那么多原告一一赶到哈尔滨参加开庭的差旅费、住宿费等一系列开销。中小股民一个一个赶去法院状告大庆联谊,仅这一个案件就将哈中院一年的工作量占满,而且还得腾出专门的仓库存放重达2.5-3吨重的诉讼材料。

  这仅仅是一个方面。她说,尽管有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的概念,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面对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现代型诉讼,建立一整套共同诉讼制度已是迫在眉睫。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纠纷侵权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15通知》),但这个《通知》只有800余字,对如何计算股民的损失、哪些人有诉讼权、如何产生代表人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被虚假报表、庄家操纵所害的愤怒股民要打官司,诉讼文书怎么写?诉讼程序怎么走?法院能否接受?种种问题在中国司法史上几乎都是空白一片,根本无从参照。

  “我们不能坐等法律完善,只能通过实践,促成补充立法。”宣伟华说,一个优秀的职业律师对新型诉讼应该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创造性的实践。后来的事实证明,“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确实产生了作用——2002年3月15日“证券民事赔偿的理论与实践高级研讨会”以及10月的“香山会议”是一个转折点,它促成了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正式出台,其中,对合格原告、揭露日、基准日、计算损失方式、诉讼代表等都作了详尽的规定。而此前的两个月,宣伟华刚刚痛失母亲。连多年来一直在办公室里陪伴她工作的那盆原本青翠的富贵竹,也突然变黄、死去。“真的怪呵,我回老家常州办丧事1个月,回来它就死了。它怎么就死了呢?难道它也通人性?”宣伟华细细的手指在玻璃台面上下意识地划着,眼眶泛红。这时候,她是一个感性的女人。

  大门向谁敞开

  宣伟华是华东政法学院1986届毕业生,从业17年来(包括她在日本留学时),主攻方向一直在公司和证券金融领域。她原来加盟于国内律师行里规模较大的中伦金通(上海)律师事务所。当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郭锋博士也在中伦金通(北京)所任职。他曾发起亿安科技索赔案,此案虽受阻,但他却在股民们中确立了一定的声誉。《1.15通知》颁布后,“股民可以起诉造假上市公司”终于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他与宣伟华一南一北,立刻检索曾经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一查,有16家。“在当时16家涉嫌造假的上市公司中,大庆联谊是离诉讼时效到期日最近的一家。如果没有律师挺身而出代理这宗案子,那么大部分被骗的投资者会悄悄丧失诉讼权利,永远无法得到赔偿!”宣伟华的语调高亢起来。根据《1.15通知》规定,投资者只能在证监会处罚大庆联谊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提起诉讼。而那时,离开2002年3月31日诉讼期满,只剩下56个工作日。时间非常紧迫。1月15日当晚,宣伟华与北京总所的郭锋紧急召开京沪两地会议,准备联手为中小股民免费(免诉讼费用)代理大庆联谊案。第二天一大早,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与北京总所的专线电话几乎被打爆。2002年1月18日,离春节还有3周,宣伟华指派徐少辉、宋亦群两律师代理上海的一位投资者首赴哈中院起诉大庆联谊,24日被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15通知》后,由法院受理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宣伟华的团队开始日夜不停地工作。在一摞进程表上,记者看到90天加班的点点滴滴:除了向分布在全国各地和城市各处的投资者发信函,教他们备齐诉讼需要递交的材料、填写所需的文件之外,还要向一些购买了大庆联谊股票但不符合诉讼资格的投资者不厌其烦地做解释——难保不被性急者臭骂一顿。一些突发问题也让律师们措手不及。在女儿的作文里,那两个月的宣伟华是这副模样:“妈妈似乎从来没有休息过,晚上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工作到凌晨三四点也是经常。“正逢期末考试,我的成绩原是她最关心的事。可为了抢回诉讼时效,她连我复习迎考也不过问一声。我和她有时整天说不上一句话,感觉关系疏远了很多,倒是好几次听她对爸爸说,这阵子我很忙,女儿就劳驾你多操点心。“我不清楚她到底要做什么,只知道那是非常繁琐、累人的活。回家本来就晚,还要听接二连三的电话,双休日也不得安宁……”与女儿的“理解万岁”一样,宣伟华对团队里6名律师和2名秘书的不离不弃、始终追随(哪怕在压力极大、面临困境的时候)深感欣慰,“我是上了‘贼船’没法回头,可他们却会为这个案子所累,影响手头的其他业务。”动力源自何处?采访中,记者发现,一方面,宣伟华认为她所做的是一个极有价值的案例,且有着非同寻常的自信:“我认为我有能力让这起共同诉讼得以受理。”另一方面,她对自己所代理的381名原告有着深切的同情:“我分析了其中许多人的资料,一类是下岗工人专业炒股的老股民;一类是退休工人,把多年的老本都倾注股市,像上海一位损失较大的退休教师,因为大庆联谊就亏了六七十万元,这两类都是没有财富再创造能力的人。”2002年2月18日,春节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邮递员推着平板车,送来了满满一车的投资者诉讼资料。每一个大信封中,丝毫不差地装着诉讼时需要的47页材料。整整一车信件,盛载着投资者所有的希望。这一切,让宣伟华在感动之余意识到责任。它们,沉甸甸地压在她瘦弱的肩膀上。然而,就在此时,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内部产生重大分歧。有个别合伙人认为,代理大庆联谊案并不符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对象,建议宣伟华与郭锋律师放弃代理。在中伦金通的网页上,赫然写着:“中伦金通的证券执业律师在近10年的时间内,累计为200多家中国公司提供了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服务(包括A股、B股、H股、N股等),约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5,业绩名列全国之首。”因此,不难理解,“帮小股民打官司、将大客户列为被告,是否与事务所的服务对象及发展方向一致”的议题,会在中伦金通内部引起激烈的争论。宣伟华记得当时自己的强硬。她斩钉截铁地正告那位反对者:“我不会执行你的任何指令,除非合伙人集体讨论表决。”但讨论时,没有其他律师愿意在否决案上签字。这一签,意味着“只做大公司,不接小老百姓”;这一签,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的大门只向着资本敞开。“那时,我们非常困难,一面是投资者的期待,另一方面又顶着内部压力,所有添设备、买材料的费用都是自己掏口袋的。还有些股民不理解,骂我们。”宣的眼眶又红了,声音也哽咽了。这是她的无助。上海崇明城内西门南村40号209室的股民顾淑贞,是编号为199的原告。她在2003年8月27日给宣伟华们的信中说:“尊敬的律师:……个别原告对你们的责备甚至辱骂,不是无知,就是无耻,我对此愤愤不平!但这是‘个别’,希望你们不必挂(顾)虑,一如既往地按你们的良知、正义感、责任感继续你们的工作……我本人不管是否胜诉,将始终全力支持你们,并衷心感谢你们!”这是对大写的“律师”的安抚与褒奖。

  停滞在立案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法院是否认可律师们在司法实践中的创新。根据《1.15通知》,对于证券民事案件,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如是单独诉讼,那么几百位投资者就要开庭审理几百次,这几乎是有的法院一年的案件数量;如果是共同诉讼,法院应该如何立案、如何审理乃至如何确认和裁判,《1.15通知》并没具体指示。面对一片空白,法官也只能坐等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事实上,从2002年4月至2003年1月,证券民事诉讼案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正当陷入困境时,2002年3月15日,由国浩律师集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联合发起的证券民事赔偿高级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证券民事赔偿合议庭)法官、著名法学家江平等也都出席。对于原本准备单独诉讼的宣伟华来说,这是一个莫大鼓舞。这个研讨会,也成为开创中国“共同诉讼”先例的一个宣讲台。会上,宣伟华以大庆联谊案原告方代理律师团代表的身份作了主题发言,首次向人们披露了律师团在起诉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包括向股民们发出的种各种信函,告知“如果看不懂,可以请教子女或邻居”,以便填写相关文件);首次展示了律师团自己设计的软件,以计算投资者的损失。宣伟华还就共同诉讼在本案中的实践阐述了她的理解,其中以“共同诉讼”的形式提起诉讼的话题引起了法学界各方人士,乃至高院有关人士的共鸣。在会上,宣伟华曾经动容。她那句伴着泪水而出的“我们需要援助”,后来成为各大媒体的标题。此时,国浩南北二所共同代理了679位投资者的起诉。状纸是递上去了,但立案悬而未决。2002年3月29日,宣伟华、赵清带着679名原告的共同诉讼材料赴哈中院起诉大庆联谊(一份诉状),未被立案。在等待新司法解释出台的9个月里,宣伟华不断与法学界人士、有关法律起草者多方沟通,先后撰写了8篇关于证券民事赔偿的文章。宣伟华深信:证券民事赔偿的大门已经打开,就不可能再关上,类似于盗窃和欺诈的上市公司造假行为,一定会受到惩罚!200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关于对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香山会议”在京召开。会上,轮到宣伟华发言,她说,“给我一块板,我要画K线图。”她对股市的熟悉程度和对法理的精到分析得到行家的首肯,而这些,为在证监会-法院-律师之间达成立法的共识提供了强有力的平台。日历终于翻到2003年1月9日。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正式出台。根据《1.9规定》中对合格原告、揭露日、基准日、计算损失方式、诉讼代表等规定,大庆联谊代理律师们前期所做的诉讼准备必须推倒重来,也就是说,679位原告必须按“是否在1999年4月21日(揭露日)前抛出大庆联谊股票”为界,重新筛选、认定、计算损失,并起草起诉书。国浩律师团(上海)事务所的代理律师们再度忙开了:律师宋亦群重新设计计算损失的软件;宣伟华和徐少辉起草所有的诉讼文件至深夜;林雅娜将一份份的书面请示函传真到最高人民法院;最艰难的是,秘书黄萍须向那些按照《1.9规定》被筛出的不具备诉讼资格的投资者们苦口婆心地解释——挨骂,是免不了的。与时间赛跑,宣伟华与伙伴们又迎来了第二个大年夜。丈夫埋怨她说:“春节快到了,人家都往家里跑,你却向外跑。”2003年1月27日,春节将至的前三天,宣伟华和同事徐少辉再次抵达大雪纷飞的哈尔滨,以国浩律师团(上海)事务所的名义向哈尔滨中院递交了变更后的第一份共同诉讼民事诉状(由107位原告组成),当场被哈尔滨中院立案受理。2003年2月17日春节过后恰好一周,宣指派徐少辉律师再次向哈中院递交第二份274位原告的共同诉状。至此,仅送诉状,宣伟华和她的同事们就跑了5次哈尔滨。历经曲折,中国第一起、第二起证券民事赔偿共同诉讼案终于成功立案。

  又起波澜

  2003年3月,受理大庆联谊案的哈中院和受理东方电子案的青岛中院突然传出消息:共同诉讼案必须“限定人数、分拆立案”,即将原先成百上千人的共同诉讼按照原告抛售股票的时间顺序,分成10-20人一组,单独立案审理。按此要求,宣伟华要将381位大庆联谊原告分拆成20人一组诉讼,递交19份诉状。据说,这是有关部门担心,一旦引发诉讼潮,会影响社会稳定。哈中院对“分拆立案”的解释是:“主要是为了将投资期限及损失大体相同的投资者集中在一起,一方面方便法院审理——一个庭上,要审理100多位原告的材料,工作量太大,法庭承受不了。另一方面,也能使投资者及早获得法律援助。”但宣伟华认为,这是抬高诉讼门槛之举。据了解,当时哈中院立案庭已经把诉讼材料递交至审判庭,但在“共同诉讼必须分拆立案、分拆审理”的说法之下,审判庭又把所有材料退回了立案庭。如果按照法院的要求,重新拆分、重新立案、重新选举诉讼代表人、重新交诉讼费(约为18万元),意味着以前所做的工作必须再次推倒重来。“我们很理解法院的难处”,宣伟华表示,“但是,共同诉讼已经立案了,怎么可以重新分拆,重新立案呢?这违背了《1.9规定》精神。”因为按照《1.9规定》,采用单独诉讼还是共同诉讼,选择权在投资者,而不在法院。“除非法院出具书面分拆通知,或者出具撤消立案的裁定书,否则我们不会分拆。”宣伟华硬是顶着不拆。与此同时,她与哈中院法官进行了刚柔并济的沟通。“你们必须送材料给审判庭,否则,是你们的责任。”她对立案庭的法官说。静静对峙的4个多月很快过去,2003年7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首先得到了来自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而上海方面没有回音。开庭日期一天天向后拖,如何向381位在焦急中翘首期盼了几年的小股民解释?如何为他们争取到赔款呢?宣伟华决定让步。2003年7月25日,经过周详的考虑,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律师函的形式把对审理方案的建议寄至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方案中建议:考虑到法院审理方便,建议在保持共同诉讼,即两张大诉状的前提下,按照原告编号来分组审理,比如1-20号为第一组,21-40号为第二组。这样既减少了审理前法院与律师的工作量,又不影响审理的公正,同时,保持了共同诉讼的特性。哈中院在接到律师函后,立案庭与审判庭的分管庭长立即进行协商,决定采纳。而且,在原有7.1万元诉讼费基础上,无须再多交任何诉讼费用,诉讼代表人也不再另行推选。然而,一波刚平,事端又生。哈中院审判庭迟迟没有收到立案庭送来的诉讼材料,而立案庭再次要求国浩(上海)把两起大庆联谊案重新拆分为19个案子。宣伟华愤怒了:“为什么合理的建议得不到保护?”从2002年1月以来,上海律师团每位成员几乎放弃了所有的休息时间,全心全意地扑在这案子上。此外,381名小股民的7.1万元诉讼费和5万元其他费用也是宣伟华垫付的。她的压力还来自其他方面。沟通,说服,再沟通,这个瘦弱的女律师从未放弃。精诚所至,金石为开。2003年8月15日前后,经过反复沟通,哈中院终于向国浩律师团(上海)事务所发出2003年9月22日至30日开庭(后提前至18日)的通知,最终认可了“共同诉讼、分组审理”的方案。一位法学界资深人士表示,“以‘中国首例共同诉讼案’著称的大庆联谊案对司法实践的最大贡献,就在纯粹的、崭新的诉讼方式上。”“虽然,我们被迫递交了19份小诉状,使代表人诉讼有些变样,但我们不认为是19个共同诉讼,或19个案子。因为,381人的4位代表人仍是原来由两个共同诉讼的原告们合法推选的,诉讼费也是按两个案件交纳的。法院让我们递交19份小诉状,尽管无实际意义,但却使中国司法史上首例典型的代表人诉讼留下了小小瑕疵。”宣伟华认为,她和她的伙伴们,还有所有的参与者,为中国司法史留下了一个有价值的判例。“虽然,限定共同诉讼人数的做法是没有法理依据的,但代表人诉讼在我国尚处于实践阶段,受诉法院处置以谨慎态度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无论怎样,哈尔滨中院在共同诉讼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故事讲完,宣伟华清瘦的脸上现出疲态:“我累了,我想好好休息一下了。”附记:9月18日中午,记者拨通宣伟华的手机,此时,上午的庭审刚刚结束。宣伟华在电话中说:“我希望被告方能够主动和解或调解,这样,我们可以向投资者交代了,也为这个案子画一个圆满的句号。作为上市公司如果被判1500万赔偿款,但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话,它在资本市场是无法立足的,所谓重组也只能是奢望。但愿股份公司以及他们的控股股东,还有中介公司都给予配合,那样,重塑市场新形象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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