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卫和医保救助体改政策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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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0日08:00 杭州日报 | |
开放医疗市场完善医疗救助 杭州日报讯(记者魏盛松实习生陈奕洁)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系,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深化医疗体制改革 实行管办分离的医疗管理体制改革。弱化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确定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加大卫生投入,设立医药卫生发展资金,健全医院补偿机制。各级政府不再新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立医疗机构,重点资助一定数量的能确保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及体现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 推进医药分离。允许医疗机构处方向医疗机构外自由流动,就医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就诊医院药房或定点药店配药,外配处方由定点药店执业药师把好审方与药品质量关。全市区、县(市)以上的公立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院的药品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加快公立医疗机构产权、用人制度改革进程。需转制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清产核资,严格资产评估,通过投标挂牌拍卖等形式公开整体出让。对规模较大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吸收境外资本、民资投资参股,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原则上国有资本退出控股地位,鼓励经营者持大股。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的员工,可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执行,也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全面开放医疗市场 开放医疗市场。构筑多元化投资举办医疗机构的新格局。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创办医疗机构,数量不作限制。所创办的医疗机构可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积极鼓励民资、境外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或参股、收购现有医疗机构。如兴建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护理院、老年病院、康复医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专门为来华商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等。 鼓励境外资本、民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受区域和数量限制均可申办,并享受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是凡新办医院前3年取得的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且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可申请免征营业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自产自用制剂的增值税等;三是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经申请核准可为医保定点单位;四是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采取出让和租赁两种方式供地。 加快公共卫生改革 明确政府的公共卫生职责。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依法运作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市、区县(市)疾控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区县(市)、乡镇、村四级预防保健网络。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加强市级现有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加快新建一座平战结合的特种传染病医院,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探索公共卫生“政府出资,企业化运作”的市场机制。破除国家单一投资的观念,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制定政策鼓励多元化产权的卫生机构参与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 加大药品市场开放 加大药品市场开放力度。在药品流通领域实施“宽进严管”方针,增加市场主体,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医药事业。吸引国内外知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来杭投资创业,并给予享受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不限制定点药店数量,引入竞争机制,促使药价下降,方便群众就医购药。加大定点药店监管力度,不搞终身制。 大力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企业。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以重组、加盟、兼并等形式实行连锁,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和开设乙类非处方药店,拓展农村药品市场供应网络,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切实解决农村基层用药困难。 完善医保医疗救助 进一步减轻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负担。适当降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起付标准,并尽快出台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从制度上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门诊基本医疗;适当调整个体人员参加医保的政策。对符合参加医保条件,但因某些特殊原因无法按规定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人员,可允许其单独参加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在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部分困难人员(包括参加和未参加医保的)实行医疗补助或救助。 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与对象。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体系,从居民、“农嫁居”人员向农民逐步推进,保障其享受大病重症医疗救助的权利。切实解决欠发达地区农民、困难户?⒊钦颉叭ぁ背钟姓摺⑾赂谑б等嗽钡摹翱床∧选蔽侍狻? 设立慈善医院。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两项任务”的运行模式,依托现有非营利性医院举办1至2家慈善医院,对全市城乡低保户、特困户和困难户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慈善医院在挂号、诊疗、护理、住院等方面为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优惠减免措施。 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保障适度、广泛覆盖”的原则,采取“低水平、广覆盖、个人为主、政府为辅”的形式,在全市建立以区、县(市)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的农村大病统筹保障型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