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受贿18万被判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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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0日09:13 三秦都市报 | |
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要钱款18万元的原京城某报社记者孙振的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8年有期徒刑,赃款15万元发还电信发展总公司。 2002年底至2003年1月间,孙振在担任某报社热线部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采访某电信发展总公司综合信息台时,以发展总公司在开办“体彩”、“福彩”声讯台中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振在采访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电信发展总公司索取钱款,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据《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