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称器官移植条例将面世 死亡标准有两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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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0日11:39 新华网 | |
对于我国每年上百万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来说,一个好消息即将来临。《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讨论稿)已准备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征询意见,卫生部黄洁夫副部长今天在长沙湘雅三医院详细介绍了即将面世的《条例》。《条例》如果通过,我国将实行心跳停止、脑死亡两种标准并存,两种自主选择的方针。我国器官移植发展有望走上一个新台阶。 死亡判断标准拟定 据黄副部长介绍,由于对脑死亡存在很多争议,故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讨论稿)中提出判定死亡的两种标准,将脑死亡纳入条例中,实行“两种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方针。 黄副部长介绍,目前立法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对人体器官移植立法,意义重大,其既能通过立法鼓励、提倡人体器官捐献,规范、监督器官移植行为,又可促进器官移植医学健康发展;既保障和监管相关机构及其专业人员依法摘取人体器官和依法移植器官,又可有力打击人体器官买卖或变相买卖,严厉制裁犯罪,从而促使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在法制的轨道上规范发展。 器官捐赠杜绝商业化 黄副部长特别强调《条例》中所阐明的非商业化、自愿、人文关怀等7个原则。 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以及其他与人体器官买卖有关的商业活动;对于有悖非商业化原则,出售他人器官、为自己或他人出资购买人体器官、参与被买卖器官的摘取、交易、运送、保存或植入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在非商业化原则下,亦要注意与必要的服务费用区分开,如器官的摘取、运输、保存和植入等费用,由接受移植的一方支付,这不同于商业交易。 个人与家属最终决定 自愿捐献人体器官是实施器官移植技术的重要前提条件和基础。捐献者捐献器官的决定必须是在其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在本管理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完全自愿的原则,规定了我国器官捐献实行自愿捐献政策。无论是活体捐献,还是尸体捐献,都必须强调自愿原则。对于活体器官,必须得到捐献者的书面同意,并履行合法的相关手续;对于尸体器官,也必须以死者生前明确表示捐献意愿或是生前虽未明示,但其近亲属明确同意捐献器官为前提。(记者胡忠民通讯员曾慧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