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民事官司让百姓不再担心“赢得起耗不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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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0日16:22 东南快报 | |
打官司能自主选择简易程序、写不了诉状可口头起诉、案件一次审理当庭宣判……这些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规定,出现在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该《规定》将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拥有适用简易程序选择权 《规定》中写明: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在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这对于那些因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急需抢救治疗费的当事人而言过于漫长,如果当事双方一致同意选择简易程序,法院可在3个月内解决纠纷。写诉状确有困难可口头起诉 该司法解释中对口头起诉制度予以重新规范,规定如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又确有困难,则可将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以口述方式诉至法院,并由法院记录、登记和核对。送达地址须签名确认 诉讼文书的送达是确保法院及时顺利启动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了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签名或捺印确认的制度。简易案件仍可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需要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规定》中放宽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婚姻家庭、劳务纠纷等应先调解 《规定》为六类民事案件确定了调解前置程序,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捎口信等简便传唤要经当事人确认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适用简便传唤方式,为防止法官对审判权的滥用,《规定》对简便传唤做出严格限制: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作为原告撤诉和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的根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