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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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1日03:3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据新华社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俗称“短工”。 这种用工形式近年来发展迅速,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经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渠道。劳动保障部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