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令制止“马路杀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1日06:26 潇湘晨报 | |
近几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城市交通事故也日渐增多,其中相当一部分事故原因就是无证驾驶或者驾驶员技术不过关。为了阻止“马路杀手”,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日前,省政府下发了第177号令,公布《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驾校不得超范围经营 按照规定,凡符合国家交通行业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资格核准和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以经营驾驶员培训或者机动车教练场业务,外商投资经营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驾驶员培训经营分为一、二、三类。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需在核定的相应类别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保证学员用车时间 驾校教学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学校实践课浅尝辄止,交上钱就万事大吉,结果不仅让人花了冤枉钱,而且学艺不精,拿不到驾照,类似的这种经验让许多“爱车族”对报名学车望而却步,宁愿私下出钱请老师傅手把手的教,“因为这样比较有保障。” 今后,类似不愉快的经验将从人们生活中淡出。按《办法》规定,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必须配备满足教学需要数量的教练车,进行驾驶操作训练时,大型汽车每辆安排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8人,小型汽车每辆安排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6人。 《办法》同时规定,教练车必须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废车、拼装车和技术状况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其他车辆禁止被用作教练车。 管理机构不得参与经营 《办法》规定,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必须聘用持有国家规定的教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在道路上进行驾驶员操作训练的教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教练员证。 交通、公安等行政机关不得经营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业务,不得与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经营活动有经济利益联系。 教学使用国家统发教材 针对目前一些驾校在教学时敷衍了事,影响学员考核成绩,同时还造成当事人一定经济损失的问题,《办法》规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教学,完成规定课时,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擅自修改授课内容或者减少教学课时。 学员培训期满,由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员,依照规定发给培训结业证。初学驾驶的学员凭培训结业证和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提供的学生档案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驾驶证考试;考试不合格,学员要求重新培训的,原培训经营者应当接收并免收培训费1次。 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的经营者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无证教学将处以罚款 在道路上进行驾驶员操作训练的教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教练员证,从而保证教学质量。依据新公布的《办法》规定,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如果聘用无教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针对每辆教练车安排的学员人数超过规定、将报废车用作教练车,或者擅自修改授课内容、减少教学课时的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均可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 本报记者 戴 丹 实习生 何 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