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决定 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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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1日08:16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决定指出,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农村教育。 省级政府要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决定指出,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落实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 决定指出,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地(市)不得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工资发放,在年初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各地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本决定发布后,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 决定指出,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税费改革中,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决定指出,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消除现存危房。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困难地区中小学校舍改造给予支持。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决定指出,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决定指出,城市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到2007年争取年招生规模达到350万人。城市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城市和东部地区要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 2007年困难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 决定提出,到2007年,争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决定说,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聘任制 决定指出,我国将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 城镇教师晋升高级应在乡村任教1年 决定指出,要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力争五年普及高中 决定指出,要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今后五年,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地区的农村要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均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