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向逾期交付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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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1日10:20 每日新报 | |
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实施后,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引起的索赔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了。法律人士指出,由于买受人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在房屋权利迟迟不能兑现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据李群律师介绍,逾期交房纠纷多发生在购买尚未建成的期房买卖过程中,这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较为突出的一类纠纷。在未有《解释》前,由于处理此类纠纷缺少法律依据,致使该类纠纷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上操作起来非常不便,最终难以支持业主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而《解释》的实施在法律上给买受人最大限度的保护,很多受到侵权的买受人最终选择了起诉索赔的方式。 从目前来看,造成这种现象的主因是涉诉开发商主观上忽视合同。涉诉开发商为了尽快把房屋销售出去,故意夸大宣传并在预售合同中许诺条件。因涉诉开发商存有侥幸想法,认为预售合同仅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从合同,只要未向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使存在违约也能规避法律,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包括预售合同,认购、订购、预订协议等均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售购房款的,均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据了解,目前的逾期交房索赔纠纷中,业主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赔 偿损失。对于索赔损失问题,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要依照约定主张,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背景资料: 根据《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买受人不予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