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错案不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1:53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杨越、刘一山来源: 新华社 一起涉及抢劫和故意杀人的暴力犯罪,在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并在服刑两年后,真正的凶手自首了。7月2日,广西河池市“东棉坳抢劫杀人案”重新开庭审理,真凶被绳之以法,冤案的顶替者也已被宣告无罪。 我们庆幸,一切都还来得及,一个死缓,一个无期的错误判决让执法者们还不至于永远失去矫偏纠错的机会。想想倘若是人头落地了的话,那结局该如何收拾? 将此案引入歧途的是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以及其后对证据疑点核实排查工作的疏忽。刑事诉讼中,证据之于定罪的重要是不言而喻的,囿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我国目前施行的证据制度、证明标准尚有不少缺陷,但对犯罪成立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要求应当说还是明确的。文明执法,依法讯问,不搞体罚虐待,不搞刑讯逼供,这更是执法者应秉承的起码行为标准。 “一狱之成,十户不宁”。而错案带来的负面效应不仅仅是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生活由此改变,还导致国家司法公信力受到社会质疑。错案痛彻肌肤地警示着我们:转变执法观念,在刑事案件的侦、诉、审阶段不折不扣地履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是多么重要! 当前,我国诉讼法学界正围绕着以证明标准为主题的证据制度完善展开着深层研讨,刑事证据立法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一套日趋完善、标准明确、操作性强的证据证明体系必将为进一步强化司法工作者的公民权利意识,推进文明规范执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摘编自新华社9月18日电文/杨越、刘一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