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有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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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7:13 扬子晚报 | |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广大职工最为关心的。国家规定,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不短于3年。 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国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和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国家要求,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国家规定,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分流工作时,必须将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原则、主要措施、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债务偿还情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等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协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据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