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国家也该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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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7:20 天府早报 | |
《人身损害咋赔偿等你高见》热线火爆,上百建议期待“上报”最高法院 昨(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本报征集读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意见的热线电话开通后,上百读者纷纷打进热线,参与讨论该意见稿,争先提出自己的建议。 热线火辣 读者个个提高见 添加误工补贴70多岁、曾在公安系统工作过的于大爷在看了报道后,多次拨打热线坦言自己的意见。他提出,对于医疗伤害赔偿的规定应更细一点,而且还应当添加误工补贴一条。而误工补贴也应有个明确的界限,不然在法律上会造成公民之间的不平等。 安全注意义务应扩大范围从事货物批发工作的黄先生认为,“酒店、公园内,公众遇害可索赔”中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该具体一点,应当将范围进一步扩大,还应该在车站、大型市场内执行。 利率计算应严密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工作的严达,去年刚从四川大学法学院毕业。他仔细研读意见稿后认为,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有一个目前各类司法解释普遍存在的疏漏,即简单地规定利率的计算采用“当期银行存款利率”。银行存款利率有很多种,仅个人存款利率就有活期、定期(又根据时间长短分若干种)、零存整取等。到底采用哪一种利率,尽量定严密一些才好。 被帮工人不应承担责任从事保险工作的沈先生认为,“义务帮工活动被明确拒绝,义工仍坚持帮工活动,其自身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义工使用人的受益情况,由义工使用人适当予以补偿”这条规定对被帮工人分配的责任过重。被帮工人既然已经明确拒绝帮工活动,就不应该就此承担责任,因为这种责任已经超出他可以预期和可以控制的范围。 专家说法 观点一设立国家赔偿基金 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副教授伍长康:人身损害赔偿,最关键在于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目前侵权损害赔偿,大部分是由侵权者一方或是未尽安全注意或是监管义务的单位承担责任。一旦赔偿数额较大,赔偿往往出现困难,因为对于个人和单位而言,其能力都是有限的。目前在国外,由侵权一方赔偿后,不足部分通常都从国家设立的专项国家赔偿基金提取。这部分基金主要是由税收组成。针对刑事受害人,若被告无能力,由国家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而医疗纠纷,医院在适当赔偿后,由国家基金补充赔偿。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国家赔偿基金,是一个解决赔偿问题的可行之道。 观点二赔偿计算具体规定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该意见稿扩大了赔偿范围,对于统一人身侵权诉讼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由于运用了逻辑学和数学的原理及方法,对具体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作了规定,避免了法院适用的盲目性,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但他强调,该意见稿没有对医疗侵权、交通事故侵权等特殊人身侵权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医疗事故侵权案件,该意见稿内容模棱两可,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观点三增加技能损失赔偿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陈洁律师:意见稿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减少争议,为明确责任人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法院判决的一致性。但是,人身损害的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化,技能损失赔偿应当提进议程,使得受害人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观点四为《民法典》奠定基础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石红阳:此意见稿更具可操作性,对于在公众场所受损害责任的明确规定,避免了双方扯皮,同时也使弱势群体能得到更好的保护。该意见稿对于以后起草《民法典》奠定了基础。但是对于“安全注意义务”以及“监管义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还应更加细化,具体作出详细的说明。 本报将继续征集读者意见,欢迎拨打本报热线(028)86757777。 早报实习记者 赵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