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鼓励广大群众揭发检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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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8:47 河北日报 | |
省公安厅等三部门联合出台奖励办法 本报讯(周远、王双明)日前,省公安厅、省中小企业局、省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对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奖励办法》,决定对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给予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违规生产、储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违规销售、运输,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5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5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3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供销社烟花爆竹合法经营单位和固定零售点违规购进、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奖励。 办法同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各市、县公安局、中小企业局、供销合作社应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奖励经费。对举报重大案情、多次举报属实的人员,要给予重奖。各级公安机关、中小企业局、供销合作社要公布举报电话。省公安厅的举报电话是:0311—3033941—2035(工作时间),0311—3033941—2030(昼夜),0311—3033941—2093(传真);省中小企业局的举报电话是:0311—7903844。0311—7903476(传真);省供销合作总社的举报电话是:0311—601617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