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有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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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8:51 黑龙江日报 | |
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有哪些?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广大职工最为关心的。国家规定,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改制企业与职工就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当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不短于3年。 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国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和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国家要求,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据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