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加班竟超200小时 我省部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未获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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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10:22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贺信 徐林)日前,记者跟随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奔赴我省外来工数量较多的东莞、惠州两市进行现场报道,发现两地在劳动争议属地化管理和建设工资支付监控体制方面开展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贯彻执行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仍是当前工作的薄弱环节。 工人加班超时严重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工人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工厂的工时记录显示,很多工厂普遍存在超时加班的问题:某台资电子材料企业,个别工人上月加班时间达200多小时;某金属冲压公司经理承认,工人上月普遍加班时间为100小时以上。不少企业以“赶货”为由,要求工人在8小时之外和双休日继续工作。 加班工资减额发放 加班工人应该获得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工人应获得不低于工资150%至300%的工资报酬。今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补贴等一切以货币表现的劳动报酬组成。 但绝大多数接受检查的企业均以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基本工资或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向工人支付加班工资,前文所述台资公司支付给工人的加班工资统一为每小时3元。 社会保险参保两极分化 某些工厂的工人工资表和企业投保记录显示,各企业职员和工人在是否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上两极分化严重。企业的参保者多为管理人员,一线工人除工伤险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险种的参保率普遍偏低。 据介绍,某日资电子元件企业的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60%,但生产工人的参保率仅为16%;某港资毛织厂管理人员介绍,该厂一线工人约有8000人,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仅为100人左右,参保率仅为1.25%;某日资红外感应器材公司生产工人参保率为51.7%。对此,资方认为,多数工人来自外省农村,流动性强,工人尤其是外来工担心缴纳保金得不到回报,所以不愿参加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