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名称侵权证据不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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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10:22 南方日报 | |
美容院名称侵权证据不足 穗一宗经营纠纷官司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邬耀广)美容院从业者方某某状告徒弟王某某侵犯其名称权案,近日由广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查,原告方某某是广州市芳村区某路段1号铺及11号铺的承租人,在该址开办了一个美容院,领有名称为“成功美容机构”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00年3月1日,方某某和王某某分别签订了《财产转让协议》及《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接受甲方行政上的统一管理,向甲方提供员工档案及复印件、纳入甲方统一管理。与此同时,王某某向工商部门申请在1号铺开办个体经营的“阳光美容院”,并发放名称为“成功美容机构—阳光连锁店”的包月卡,并向方某某交纳有关费用。 同年6月,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方某某以王某某未经其同意而以成功美容机构名义经营、侵犯其名称权为由向芳村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某提起反诉,认为方某某在诉状中以及在客户中捏造事实,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 芳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某认为王某某冒用他的店名并无足够的证据证实,而王某某的主张也欠缺事实依据。于是判决驳回方某某的诉讼请求,驳回王某某的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方某某不服上诉,被广州中院驳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