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公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11:58 法制日报 |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公布 本报讯 (记者辛红)国资委9月18日发布1号令,公布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从而为全面摸清国企“家底”提供法律保障。 企业的清产核资是指国资监管机构通过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 办法规定以下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时,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或者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等情况,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清产核资,并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若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办法规定除责令其改正外,将依法给予其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了清产核资的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