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钞药水”告赢“验钞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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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11:58 法制日报 | |
“辨钞药水”告赢“验钞笔” 本报讯(记者崔立伟通讯员王丹枫高志海)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徐大明因自己发明的辨钞液配方未经其许可被北京中技长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用,于是便将该公司告上法庭。9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北京中技长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实施“辨钞药水”专利技术;赔偿原告两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因案件诉讼支出的合 1997年5月,原告徐大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用水湿沾浸法辨别真假币、名称为“辨钞药水”的发明专利。2002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授予该项申请专利权。徐大明于2001年12月成立了实用技术服务部,对外推广该专利技术。 2002年5月,徐大明购买了北京中技长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长风)对外销售的一种名为“神奇验钞笔”的产品,发现笔中验钞液的配方与自己发明的配方如出一辙。于是,徐大明起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徐大明称,中技长风制造、销售的神奇验钞笔中使用的验钞液配方构成对自己专利权的侵犯,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10万余元。 “中技长风”称,徐大明所有的专利技术方案属于公知技术。自己的技术配方是参照了包括他人在先专利之内的多家技术后,在借鉴公知技术的基础上经过研制于2001年上半年形成的,因此,认为不构成对徐大明专利权的侵犯。“中技长风”为此向法庭提供了“验钞笔”实用新型专利和“一种验钞笔试剂”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两份专利文件。 经二中院审理,徐大明享有的“辨钞药水”专利的保护范围体现为制造辨钞药水的配方和配比。“中技长风”的发明创造应依照专利法规定的无效受理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并不对专利的新颖性做出判断。“中技长风”在其制造、销售的验钞液中使用的配方及配比属于徐大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徐专利权的侵犯,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