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自杀是喜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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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12:41 沈阳今报 | |
近来有不只止一位官员自杀身亡,在有关媒体发布消息后,一些网上论坛转载时冠以“特大喜讯”“弹冠相庆”之类的说法。 一些人所以“弹冠相庆”是因为他们先入为主地认为这些官员是因贪贿事发而“畏罪自杀”。且不说这尚未有权威机关证实,这里只想问的是,即便他们真的是有犯罪行为,那他们的自杀就是“可喜可贺”的吗? 从党纪国法方面来说,有犯罪行为的官员“浮出水面”令人兴奋,因为反腐败斗争又取得了成果,法律尊严又一次得到维护。但这并不等于说,有犯罪行为的官员自杀也是令人高兴的。且不说接下来的调查将难以开展,腐败官员失去生命也并不是反腐败斗争目的之所在。也就是说,腐败者自杀并非反腐败斗争所期望,也于反腐败斗争无益。 一个官员腐败了,所以党纪国法应当惩罚他。但除此而外,我们还希望他能在这惩处之中自省,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有深刻认识,真正意识到自身腐败带来的危害。在这基础上,我们同时希望他能正确对待其个人人生道路上的这一曲折,不自馁自弃,争取在接受完改造后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腐败者与其他类型犯罪分子都触犯了刑律,对他们依法进行惩处同时也是种挽救、帮助。虽然依现有法律,要剥夺一部分犯罪者的生命,但这只是一定历史时期内的不得已,并不是司法目的之所在,因而不能因此得出他们的生命被剥夺是令人高兴的结论来。 百姓因贪官受到惩处感到高兴可以理解。但问题是,这么多的人,当他们面对一个活生生的生命的即将消失却能感到“由衷的高兴”,这种现象难道是可喜而非可悲的吗?!在这里,人的生命被“正义”踩在脚下,“民愤”在轻贱着生命。认为腐败者生命权不值得维护会是“富有正义感”的体现吗?难道一定数量的财产与一定程度上的经济秩序,其价值会高过人的生命? 不管出于什么理由,也不管是针对什么人,当一个生命失去时,都不应被视为是“欣喜”之事。人类惩治犯罪说到底是为了维护生命尊严,如以轻贱生命尊严方式来维护生命尊严,维护生命尊严之目的果真能够达到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