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宝宝的女工有个新保护伞(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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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13:09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市民热线特邀市社保中心负责人就生育保险政策作详细解答 昨日,本报市民热线特邀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人,就生育保险政策作了详细解答。 实施意义 生育保险主要体现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对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的保障和健康保障,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过去女职工的生育津贴都由单位支付。现在,只要是本市城镇职工,无论男女、年老年轻,都要求企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缴费满一年后,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都由社保基金支付,不用单位负担。 保险待遇 1. 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 2. 生育生活补助 (1)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2)难产(含剖腹产)的,享受3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4)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3、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2)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3)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享受待遇须具备条件 1.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女职工的生育可享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2. 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提供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3. 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4. 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5.委托他人代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6.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 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2、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3、城镇个体工商户。 只要以上用人单位的职工、雇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为本市城镇户口,用人单位就应为他们办理生育保险。本市农村户口职工和外来员工除外。 缴费标准 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网站http://www.xm.gov.cnz之“政府公报”和市劳动保障局网站http://www.xmldbzj.gov.cn之“政策法规”均提供了《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文件下载,供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查阅。(胡晓牧陈心华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