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说明书上缘何少见不良反应说明?部门规章“抗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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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15: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据新华社今日电 含有马兜铃酸成分的龙胆泻肝丸可能导致肾损害,市面上畅销的“排毒养颜胶囊”因含有大黄被疑长期服用造成继发性便秘……中药不良反应频频被曝光。业内人士惊呼,诸多不良反应的“管涌”已经危及中药安全“大堤”。但是,一个非常现实而残酷的问题是,许多中医界内部都心知肚明的不良反应,为什么能够不写入药品说明书告诉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还要被侵害多久呢? 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要求是“必须注明”。但是,2001年6月22日,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了一个《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通知中把药品分为化学药品和中药,对两者说明书的要求分别作了规定。在中药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中规定,中药说明书格式中所列的药理作用、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内容,可按药品实际情况客观、科学地书写;若其中有些项目缺乏可靠的试验数据,则可以不写,说明书中不再保留该项标题。 至此,中药说明书中可以不写不良反应的口子彻底被放开,中药厂家可以顺理成章地以缺乏可靠的试验数据为由省去“不良反应”一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6·22通知”就是许多中药厂家不注明“不良反应”的法律依据。 事情也一度有好转的机会。去年1月28日,有关部门又发布了《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知》,对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等规章中的内容与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有关内容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规范说明,如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的“生产批号”修改为“产品批号”,“禁忌症”修改为“禁忌”等。但遗憾的是,这一通知中没有对不良反应标注应该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规范的说明。 面对这种法律严、规章宽的现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一位工作人员说,严格地说,“6·22通知”应该服从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取决于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 对此有关人士发出了这样的质疑:法大还是规章大?法律难道就扭不过部门规章的大腿? 新闻背景:药品不良反应 中药名列第三 据已经披露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显示,抗生素、解热镇痛药、中药已经成为不良反应“三大祸首”。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对1994年至1999年10月的病例进行调查发现,在致病药物中,中药仅次于抗生素和解热镇痛药,排在第三位。(据新华社)(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