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引入职业会计师审核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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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18: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22日电(记者王文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核。”这一利用专业第三方来确保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的规定,日前以政府令的形式在北京市被确立。 这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彦22日在关于颁布实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透露的。 记者了解到,这一由19个条款组成的《若干规定》,文字虽不多,但内容丰富。其中最具有创新性的就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核”。 据孙彦介绍,该项工作去年就开始试行,当年通过对近2000户缴费单位的审核,查证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1.95亿元,补缴到位1.65亿元;同时,在专项审核通告发布后,年内共有5000多户缴费单位自查自纠,补缴漏逃的社会保险费6018万元,北京2002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和缴费人数的补报补缴工作也明显好于往年。 孙彦说,专项审核成效显著,不仅维护了职工应有的社会保险权益,充实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还有效地规范了参统单位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将此项成功经验写入政府令,使该项工作的开展有了充分的依据。 《若干规定》中还规定了区、县政府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地位和责任,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作为对各级政府考核和激励的指标。在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权的同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依照本规定,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加强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障。 同时,《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和相关工作的要求。社会保险登记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每年核定一次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按季度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等等。 而《若干规定》中“对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等规定,则进一步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基本特征。 据悉,这一《若干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