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东升赢得跨国著作权官司 美国道琼斯须道歉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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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19:1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22日电(记者 李京华)因一个中文“道”字将美国知名大公司道琼斯公司(DOW JONES &COMPANY,INC)告上法庭的中国书法家关东升,22日赢得这场跨国著作权官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这起中美跨国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美国道琼斯公司因将关东升教授书写的“道”字书法作品用于其商业标识,侵犯了关东升对其作品 据法院介绍,原告关东升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文化交流研究所所长、教授,曾任全国政协委员。被告世界著名的美国企业道琼斯公司,是一家集商业新闻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百年跨国媒体集团,道琼斯公司发布的道琼斯工业股票平均价格指数被认为是世界股票市场变化的晴雨表。 2003年3月,关东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道琼斯公司侵犯其书法作品著作权。关东升诉称,1994年,原告为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得先生题写具有独特风格的“道”字,并题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2002年2月,原告得知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该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商业标识,其运用范围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图书、户外广告、公司简介、各种宣传材料等。关教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等。 被告道琼斯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业标识中包含的“道”字确为原告所写,但其使用是经过原告许可的,并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认为,就此幅“道”字作品,原告与道琼斯公司之间未就作品的使用问题达成过书面协议。道琼斯公司虽然受赠获得该作品的原件,并未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道琼斯公司可以以展览作品原件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但不能据此认为原告已许可其将该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 由于原告因道琼斯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道琼斯公司因此所获得的利益不能确定,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过高,道琼斯公司使用“道”字作品作为其商业标识,虽然使用方式包括广告、网页、名片等多种方式,但性质都是一致的,都应视为一项侵权行为。另外,虽然关东升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由于其未能就道琼斯公司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的实际费用提供证据,因此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支持。(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