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征缴出新规 欠缴社保费将被罚缴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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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3日07:12 新华网 | |
首部以市政府名义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规章对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作出了若干新规定。今后,逾期不缴社保费的单位不仅要加收滞纳金,还要补缴相应的利息。同时,工商局、民政局也将协助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监督企业缴费情况。 《规定》首次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工商、民政等部门 对于不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规定》要求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利息按照补缴之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而对于那些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缴费单位,不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还将其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此外,规章还以政府令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月以货币形式向社保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了解,目前本市已建立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四项社会保险制度。但在征缴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一些非公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部分参保单位不为职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采取各种方式少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等。(记者赵鹏)(来源:京华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