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社保将上黑名单 北京出台社保险费征缴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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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3日07:19 新华网 | |
昨天(22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透露,北京市首部以市政府名义颁布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经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的有关领导都表示,《若干规定》的出台对提高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据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孙彦介绍,我市自1986年实行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17年以来,年征缴社会保险基金从几亿元达到现在的数百亿元。目前已建立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四项社会保险制度。到今年8月底,全市有442万人参加了养老保险。其中离退休人员138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304.6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231.87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418.3万人。但我市社会保险征缴工作还存在问题:部分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特别是非公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部分已经参保的单位不为职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采取各种方式少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规避缴费义务;部分单位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加之近几年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结构正在发生变化,退休人员比重不断增加,退休费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增长率高于收入增长率,基金的抗风险能力面临巨大压力。 《若干规定》共19条,首次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即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若干规定》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核,缴费单位如拒绝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若干规定》要求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而对于那些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缴费单位,不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还要将其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