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19日认定使用“HDTVReady”长虹没有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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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01:57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长虹将就此事造成的形象及销售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厦华法律责任 本报讯 纷扰1月有余的厦华控告长虹高清晰度电视商标侵权案终于近日有了结果。 9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文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机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长虹”、“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Ready”标示该 这起备受关注的侵权纠纷始于今年8月20日,厦华电子公司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提交诉状,并向各地工商局举报,指控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其合法拥有的“CHDTV”注册商标,要求查封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商标的产品。次日,长虹公司就此事作出反驳。据上海新闻晨报26日报道,此间几天,南京、福州、太原等10多个城市的工商局对长虹带有“CHDTV”标志的彩电进行了收缴、查封,处理涉案彩电一千多台。 长虹与厦华的对峙愈演愈烈。国家工商总局遂于9月初召开专家咨询会,最终认定长虹并未侵权。理由是,按照国家规定,高清晰电视简称HDTV(High-DefinitionTelevi-son)。随着数字压缩/解压缩技术的诞生,“HDTV”又逐渐成为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的代名词。作为国家HDTV标准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长虹在“数字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数模兼容高清晰度电视(HDTV)产业化”等多项国家高新技术研发项目上取得丰硕成绩。HDTV技术的进步和产品升级应是整个产业气候和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并非某个企业能够达成或独占。 长虹昨(23)日指出,国家商标局作出“长虹商标使用正当”的认定后,长虹将就此事造成的形象及销售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厦华法律责任。(本报记者孙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