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不能向社会敞开供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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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08:43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李林)记者昨日从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就相关事宜发出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须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能向全社会敞开供应。 以中小户型为主 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住房困难人口的保障性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同时应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良好的环境。凡未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含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项目)须到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安市经房办)进行建设标准审核,未经建设标准审核(加盖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审核专用章)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 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开发企业须向西安市物价局和西安市经房办报送相关售价审核资料,经审核后,向全社会公布,开发企业持西安市物价局和西安市经房办联合下发的销售价格批准文件,到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销售(预)售许可证。未经销售价格审核的,不予办理销(预)售许可证。 目前未经销售价格审核,已面向社会销售的开发企业,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行为,申报销售价格审核资料。否则,西安市经房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公示,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吊销销(预)售许可证,并由西安市物价局依法处罚其违规行为。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建造成本,不得搞变相福利分房,销售价格应报西安市房改办批准后到西安市经房办备案。 不能向社会敞开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是限定销售对象的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商品房,不能向社会敞开供应。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必须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申报表》内容核实购买人条件,报西安市经房办审查后方可向购买人销售。否则,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仅限于本单位内部职工购买,不得面向社会销售,否则,由西安市经房办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处以罚款。 《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要进行自查,并于9月30日前将结果上报西安市经房办。西安市经房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