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空间活动的几个法律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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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09:21 新浪科技 | |
目前,亚洲许多国家对国际和国家空间立法的发展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因为这关系到空间活动发展的效率以及正在形成的全亚洲空间市场发展的地位。 一、亚洲国家空间立法实践还处于原始阶段 中国、韩国、新加坡、日本等在亚洲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国家都在很大的程度 21世纪亚洲形成的空间市场,对空间大国和航天公司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亚洲国家许多政治家和学者试图使本国与更强大的空间国家成为合作伙伴,如现在的俄罗斯、美国、欧空局等。正如黄惠康博士所指出的那样,商业空间活动对人类不仅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将被迫为一些跨国公司、外国投资者开放自己的市场,因为这些投资财团在财政和人力资源上占有较大的优势,并且他们掌握着高新技术。这些公司和投资者的介入给予发展中国家年轻的空间市场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 目前亚洲还没有一个国家制定出了本国的空间立法。虽然韩国、日本和中国制定了比较严格的空间政策,但这些政策主要是通过政府所制定的国家空间活动纲要来体现的,并没有通过相应的国家法律体系巩固和加强。 在印度和印尼,虽然在一些相应的常规法令基础上,对国家空间活动进行着协调和管理,但同其他亚洲国家一样缺少深层和系统的空间法体系。在制定常规法令方面,只有我国进行了有关的尝试,而这些法规和制度的建立将在很大的程度上有益于国家空间活动规则的确定,并规范有效载荷发射活动。 同时应提到的是,亚洲一些国家在对有关现行国际空间法法规体系中各种国际条约的参加和批准等方面表现出了非常积极的态度。这种现象必然促使有关国家空间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因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所有空间活动的国际公约不仅应该得到有关国家的正式批准,而且应该将其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国家的有关立法实践中。 二、卫星通讯的法律协调 目前,地球上绝大多数人口还未享受到空间技术创造的便利和财富,根据Toshio Kosuge教授(日本电子通讯大学)提供的材料,目前尽管有将近2.8亿人口使用网络,每天至少20万台电脑参与网络连接,但实际上全球95%的人还未参与到这一行列中来。此外,国际空间法学学会主席Nandasiri Jasentuliyana谈到,84%的移动电话用户,91%的传真技术用户,以及97%电脑网络的用户都集中在发达国家。 众所周知,在发达国家统治空间应用技术和成果的背景下,空间活动服务于全人类的原则正在被压制和扭曲。因此在空间技术大国里,降低空间技术和成果的原始价值将给所有国家带来利益,这一点已经在世界上几个主要的空间卫星组织(国际卫星通讯组织、国际海事卫星通讯组织、欧洲卫星组织等)的私营化经营和实践中得到了证实。 上述组织的实践活动在亚洲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引起了相应的反应,各国学者就有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Ram Jakhu教授(加拿大麦吉尔大学)认为,未来空间活动私营化和全球化进程将继续发展。人类进行空间活动的原则,特别是卫星通讯的原则,将在各个国家的利益中被扭曲和侵害。Ram Jakhu教授的观点得到了来自芬兰、马来西亚以及美国等国家空间法学家的广泛支持。 可以说各国在加强国际空间法建设,提高国际空间法地位,以及空间国际合作等方面多年的努力,现在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和挑战。上个世纪80年代,法国的国际法学家奥里维耶就在自己的著作中写到,必须在公平基础上给予发展中国家参与空间活动的现实条件,并逐步制定一个规范体系,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个规范体系不是南北方对立的结果,而是一致利益下的客观成果;也不是局部国家的利益反映,而是为了全人类共同的发展。 目前,由于空间活动商业化趋势的作用,南北方国家进行建设性的对话越来越困难。许多私人公司和企业开始从事空间活动,目的是获得巨大的商业利润,而国际空间法的很多原则和法规对于这些新的空间活动主体不一定是有效的。 在亚洲国家的空间法学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要建立一个类似于“国际卫星通讯组织”这样的协调机构。其实这个观点绝不仅仅是为了南部国家的利益。但是,类似想法的实现应该格外谨慎,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一些大的卫星通讯公司,以及私营化了的政府间卫星组织将会展开非常激烈的竞争,结果可能导致不赢利甚至破产;第二、在联合国外空委范围内,所有国家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就空间活动的各种问题展开对话成为必然和必须。如果将空间活动中一般性的问题主观的、硬性的按区域特征进行划分将会导致人类空间活动的混乱和孤立。那样的话,空间活动带给人类的就不仅仅是利益,而更可能是巨大的危险。 三、空间活动商业化和私营化的法律协调 空间活动商业化已经成为空间活动重要特征之一,它给很多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根据联合国提供的资料显示,1996年,卫星通讯设备商业化利用和基础设施占航天工业生产的53%,并且其商业收入首次超过了政府收入。 在亚洲一些国家,空间活动商业化也在发展,但私人资本参与空间活动的发展受限而且进展非常缓慢。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大多数亚洲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在亚洲国家中属于空间大国的国家,如中国、日本、印度制定本国空间计划和纲领的时间都不长,因此,空间活动私营化和商业化活动在亚洲国家还未完全展开。 在亚洲空间市场发展过程中,即使是处于领先地位的日本,其空间活动过程中还是过分突出和强调国家的作用。1996年,日本国家订货量和空间服务收入占整个空间活动定单总额的70%。 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亚洲国家学者也在积极地对空间活动中非政府法人组织地位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些非政府法人组织的活动正随着空间活动商业化速度的加快逐渐扩大。从空间法的角度来看,私人资本参与空间研究和开发活动是完全可行的。Frans von der Dunk教授(荷兰莱顿大学、大气和空间法研究所)认为,国际法不限制空间私人商业活动。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实现空间活动的自由,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私人资本参与的空间活动;国家方面,对私人资本参与空间活动进行监督的最好办法就是实行有效的许可制度。这一点上,Dunk教授对亚洲国家缺少国家空间法规的状态表示担忧,因为一些法律规范对有效调整私人资本参与空间活动是必不可少的。 私人资本系统参与空间活动首先必须解决以下法律问题: 1、怎样有效地保证本国承担起作为空间活动主体的国家责任问题。 可以在私人空间商业活动中实行有效的,这种方法实际上在多数空间国家中已经成功的得到了施行,这种制度在亚洲国家中的有效实施还很不普遍。当然许可证制度的各个具体内容还应该根据各国具体国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2、对私人空间活动给政府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赔偿问题。 可以肯定的说,建立国家空间活动中私人空间活动的强制保险制度是规避和减轻国家因私人空间活动产生的国家责任风险的可行方式。也就是说获得从事空间活动许可的私人企业在发射空间物体时,必须向国际保险市场投保第三方责任险。 3、如何保证发射国对私人发射空间物体的司法权和控制权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建立空间物体国家注册机构和国家登记册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空间物体的登记应该成为每个发射主体基本的义务。 4、如何解决由于政府空间政策的变化引起的国家组织与私人企业间的法律纠纷问题。 正在发展的空间商业活动一定会在各个空间活动参与者之间产生矛盾,其中大部分纠纷都带有民事法律性质:比如说合同法律上的争议,损害责任等等。这类纠纷通过诉讼或者商业仲裁的形式来解决所产生有关的民事法律风险较之于通过国家程序解决要小的多。 但也还有很多的争议和纠纷带有公法的性质,比如由于政府调整国家空间政策或者管理空间活动而使私人企业的利益受到侵犯等。在许多西方国家里,私人和私人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可以对国家的空间政策及其执行提出质询。如美国的一些法人组织就曾经几次向法院就关于‘禁止携带有核能源空间物体发射升空’提出诉讼。但在多数亚洲国家中,因为缺乏相应的法规、诉讼程序,现阶段没有解决这样问题的可行法律手段,因此,对于亚洲国家来说,开展审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机构和非政府法人组织之间利益关系的国家立法实践,以及审定和修改国家的空间政策已经刻不容缓。 四、卫星遥感地球的法律协调 按照Pliyatna Abdurrasyid教授(印度尼西亚Tetana Duto Konslindo研究中心)的说法,与局部空间有关问题的法律协调应该适用国际法的有关规范,因为局部空间也是整个外层空间的组成部分,而空间法原则规定外层空间对于全人类都是公平开放的。 如果遥感遥测区域是印尼领土的话,那么就应该适用印尼的国家法律。在印度尼西亚现行的各种法律体系中适用于这种活动的国内立法就是1974年针对建立Aerial Survey Company公司颁布的第46号政府令。 许多亚洲国家都很担心,随着卫星遥感地球的各种新技术的出现和采用,以及各种高清晰度遥感图片的传播,会极大地威胁被遥感国家的主权利益和安全。Sridhara Murthix先生(印度ISRO)强调,先前与被遥感国达成的就获取有关遥感资料和信息的谅解和协议现在已经被破坏了。高精度拍摄技术的出现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普及都在客观地促使相关讨论的继续和深化,因为互联网的利用和普及可以使卫星遥感资料和信息瞬间得到传播。因此,目前许多国家提出要重新审议联合国1986通过的“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宣言。 除此以外,一些国家希望在公正的基础上公开利用卫星遥感中本国的资料、信息等。但是目前从事卫星遥感的各个商业公司都拒绝提供有关的遥感资料和信息,因为商业公司获取遥感资料和信息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索取商业利润。但有关的遥感资料的取得对于受感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正如Nandasiri Jasentuliyana教授强调的那样,预测自然灾害信息的获取对于有效地避免自然灾害是非常关键的。SPOT ASIA的执行官建议为一些国家提供该类资料和信息用以换取遥感该国领土的许可。 卫星遥感在一定范围内涉及到国家主权,甚至触及了一些更加微妙的问题,像现在仍然处于空白状态的隔绝法、国家自然资源的所属权利,以及“国家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中所保证的国家经济安全利益(该宪章1974年12月12日在联合国通过)。宪章第一部分第二条规定:每个国家对于自身所有的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全部独立主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投入生产的权力。SPOT ASIA的执行官一直强调的是,大多数东南亚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大部分情况是考虑到国家安全的目的)禁止本国国民和私人组织从事关于国土和自然资源方面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活动。这些国家同时禁止各种商业公司从事国土的航拍活动,更不准许出售各种航拍的资料和信息。 一些国家要求在信息使用之前,对其进行专门的检查。而另外一些国家则只允许私人企业从国外购买有关国土的资料和信息,所以这些信息就变得异常昂贵。因此从事这种资料和信息交易的商业公司具有很高的商业利润也就不足为怪了。 在许多情况下,对本国领土进行遥感必然涉及到邻国,甚至同时对几个国家进行了遥感。比如印尼希望获得其所属的北苏门答腊岛和加里曼丹岛的领土资料,就不可能不涉及到相邻的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家的部分领土。 Abdurrasyid教授认为:从邻国收取必要资料之前应事先得到对方允许。除非是SEAN组织成员国或者得到了邻国对其所属国土进行遥感的许可,因为该邻国可能是没有空间遥感能力的国家,而且它确实非常需要对所属国土进行遥感遥测;同时还应该明确的界定在国家自然资源的空间遥感活动与环境状态活动之间法律调节的相互区别。因为各种通过空间遥感获取的国家生态信息都极可能涉及国家的基本利益。 相信随着时间的发展,亚洲国家对国际和国家空间立法的发展将给与更多的关注,国际和国家空间立法也将在亚洲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