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接生服务划定门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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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09:40 南方都市报 | |
助产接生服务划定门槛 市卫生局制定相关基本条件,将对相关业务加强监管 本报讯(记者郑丽虹)要开展助产接生服务得先具备相关的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圳市卫生局日前制定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对助产服务的开展划定了准入门槛 记者从最近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要求,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有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产科门诊中的普通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高危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早孕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产科病房必须单独设立,不得设在综合病房,住院总床位不得少于10张,按照《基本条件》,产房应设在产科病区的一端,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符合消毒隔离要求,并对分娩室、待产室等的使用面积、设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备配置也有具体要求,如产科门诊应配备检查床、普勒胎心诊断仪等,高危监护室应配备胎儿监护仪、生命体征监护仪等,产房需配备应急灯、无影灯、调温控湿设备。 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还应制定并执行产科隔离消毒制度、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助产服务设置门槛以后,一些不具备条件、不规范的社会医疗机构将被禁止开展助产接生业务,从而保障母婴安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37期要目 1、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3、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4、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9月22日出版) 联系电话:82098340 82103241 网址:www.sz.gov.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