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固定职工经济补偿“封顶保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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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10:0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对一审《修正案(草案)》中涉及“经济性裁员是否加发六个月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规定是否删除等问题,都提出了不同的修改意见。 经济补偿金 变“应加发”为“可加发” 《修正案(草案)》规定,经济性裁员时“应加发劳动者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审议中,委员们认为,确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既要考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考虑立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修改时,将其中的强制性规范修改为任意性规范,即把原条款修改为“可加发劳动者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标准 原为固定职工的实行“封顶保底” 关于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省人大财经委在《修正案(草案)》的初审报告中曾建议采用“封顶保底”的办法,即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最低领取补偿金的标准;以当地企业平均工资3倍为最高领取补偿金的标准。对此建议,委员们认为,采用区别对待的办法进行修改比较合适,即对劳动者普遍适用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对原固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实行“封顶保底”。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阮荣祥介绍说,其中“保底”的规定是以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为一般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特殊规定,以解决部分用人单位因停产多年,其月平均工资可能低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封顶”的规定则实行“高就原则”,即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高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后者为基数。他说:“这样既保护了原固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出现补偿标准悬殊。” 此外,有的委员认为《修正案(草案)》“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规定,不利于灵活用工,也不利于下岗职工就业,为此,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中取消这一规定。 (本报记者 钟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