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突发事件规定:医院对突发病人应先救后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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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10:53 新华网 | |
《广东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草案)》提交人大审议,并增加具体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一切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收治的病人要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或者推诿,这是《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草案)》第26条规定的。昨日(23日),该《办法(草案)》提交省人大审议。 受广东省卫生厅厅长姚志彬所托,省卫生厅助理巡视员何兆福在昨日开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草案)》的说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黄庆道随后向大会作了有关审议意见的报告。 按照省人大的审议意见,修改后的《办法(草案)》(下称《修改建议稿》)增加了一些较为具体的内容。 《修改建议稿》提出,一旦发生突发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迅速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县级指挥部在必要时,报经省一级指挥部决定,可以对传染病疫点或者疫区采取封锁、隔离、疏散、停市、停会、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 《修改建议稿》第20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设置传染病病区,承担本区域传染病防治任务”; 《修改建议稿》第12条要求“全社会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家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修改建议稿》第15条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修改建议稿》第26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一切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收治的病人要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或者推诿。” 此外,《修改建议稿》规定,传染病人的尸体应当就近、就地火化,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或用遗体进行其它形式的丧葬活动。(记者/周琼通讯员/任宣)(来源:新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