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鼠强”的法与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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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16:09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在省植物保护总站采访时,副站长王锋对记者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今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要求自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对擅自经营者,工商部门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到底指的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饵料2千克以上的;或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达到500克以上,或饵料20千克以上的;或者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释》中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该《解释》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