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时不得播脚气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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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07:00 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为整顿和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黄金时间播放电视剧不得插播广告 《办法》对广播电视插播广告做出了明确规定:在19时至21时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 用餐时间不得播放治疗脚气类广告 容易引起群众反感的广播电视广告,以后将不得在人们用餐时播放。《办法》明确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时30分至7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以及18时30分至20时之间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广告。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 每天广告不得超过节目总量五分之一 《办法》规定: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的黄金时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广告不得用谐音乱改成语 故意使用错别字、用谐音乱改成语,这种经常在广告中出现的现象在以后的广播电视广告中不被允许。《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此外,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