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段电视剧不得插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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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09:02 现代快报 | |
新闻提示 为进一步促进广播电视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尊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整顿和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广电总局第一次总局令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同时,还明确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管理部都建立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的播放总量做出了明确规定: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 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的黄金时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除此之外,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黄金时间广告不得超15 %从2004年开始,观众在黄金时间收看电视剧,不用再担心被广告打断。《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插播广告做出了明确规定:在19时至21时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在这一时间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 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暂行办法指出,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除19时至21时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用餐时间不得播脚气广告 容易引起群众反感的广播电视广告,以后将不得在人们用餐时播放。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时30分至7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以及18时30分至20时之间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广告。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对内容低俗广告说“不”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是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的要求,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破坏环境,以及不利于自然生态、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都是不被允许的。 暂行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应当尊重妇女、残疾人,不得歧视、侮辱妇女、残疾人,不得出现不文明的人物形象。 暂行办法还指出,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健康文明、尊重科学,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不得含有宣扬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 烟草制品广告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在暂行办法中,被明确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区分,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广告不得乱用谐音 故意使用错别字、用谐音乱改成语,这种经常在广告中出现的现象在以后的广播电视广告中不被允许。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此外,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播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电视台播放广告时不得隐匿本台(频道)标志。 暂行办法规定,播放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企业或产品的标志只能出现在屏幕的右下方,数量不得超过1个,标志画面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 此外,各转播、传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播放广告、暂停某一频道播放节目直至撤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