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民”色彩浓厚 《行政许可法》约束政府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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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09:25 新华网 | |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这部法律将于明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将有法可依,意味着今后老百姓办事将更加方便快捷,也意味着我国政府正快速从管制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亲民”色彩愈加浓厚 行政许可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它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一种有效手段,为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和采用。过去,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行政审批设置过多过滥,程序繁琐,很多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损害公民权利的扰民制度。“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老百姓用自己的语言总结了办理行政审批中的体会:左右都是一个“难”字。而新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则把便民作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使这部法律充满了浓厚的“亲民”色彩。 为行政审批设定时限。针对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官僚主义严重、办事拖拉的现象,《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时限: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天;45天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天,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鼓励“一站式审批”。为了申请一个批文,老百姓有时候要跑上百个大大小小的“衙门”,盖数百个公章,审批成了“公章旅行”。新出台的《行政许可法》从方便老百姓办事的角度出发,防止出现“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等现象。这部法律鼓励政府组织有关审批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即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站式”审批或“政府超市”制度。 合法权益受损可获赔偿。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因为立法的修改、废止或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或终止许可的,行政机关要补偿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因行政机关违法过错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 可以多种形式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法》体现了信息时代的特色,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这些条款意味着,老百姓在家里就可以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而不必自己去机关。 权力与利益必须脱钩 为什么有那么多行政机关想搞行政审批?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行政审批在有的部门和有些地方带来了独特的“审批经济”。一些部门和地方利用手中的权力,划出一块势力范围,自主设定审批事项,将此作为权力寻租的一种手段,为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服务。申请人为了获得批文,则会利用走后门、打通关节甚至贿赂等手段,取得“进入”的权利。在社会上,一度还出现了倒卖批文、专门成立中介机构为别人办理许可证等现象。 众所周知,绝大多数政府官员腐败案件与行政审批有关。如何防止和治理行政审批中的腐败问题,是这次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 明确行政审批的范围,妥善处理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的关系。《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应设立行政审批。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我国行政审批当中的近四分之一都可以通过中介组织来解决,这些审批事项应该取消。 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习惯通过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搞权力寻租,来谋求部门和小团体利益。《行政许可法》则相对集中了行政认可的设定权,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今后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各部门以及省级以下政府,将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这意味着现行行政审批中近50%的事项需要修改或取消,合理的则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来加以确立。 防止多头审批,降低行政机关通过审批寻租的可能。这部法律规定,能一个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就不能多个部门同时来实施;即使需要多个部门实施的,也要让一个部门来牵头负责。这无疑将能防止出现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等现象,可以有效降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通过行政审批寻租的可能。 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近年来行政许可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行政机关利用许可手段收取费用,为部门甚至是个人攫取利益。《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所谓的“工本费”。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费用,由各级财政拨付。这一规定切断了审批、许可与经济利益的联系,有利于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要负法律责任。多年来,我国行政审批制的一个问题就是权力与责任不挂钩。《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人等有关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最后出了问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治文明建设的又一里程碑 从“行政审批”到“行政许可”,虽只有两个字之差,却反映了政府在管理理念上的变化和突破。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近百部法律、400多部行政法规涉及行政审批,还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一大批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设定了行政审批。全国性行政审批事项最多时达4000多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一般也在2000项以上。 过多过滥、管理无序的行政审批,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2年10月16日,国务院做出决定,取消第一批共789项行政审批项目。今年2月,国务院再次取消和调整488项审批项目。这两批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涉及经济管理事务、社会管理事务、行政管理事务等多个领域,引起海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场自我变革,在取不取消、取消哪些、如何取消等问题上缺乏明晰的操作规范和约束机制,难以进行到底。要使这项改革深入下去,必须通过立法,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 专家认为,这部《行政许可法》将那些市场主体做得了而且做得好的事项完全交给了市场主体,大大缩小了政府审批的范围,从根本上实现了还权于民,因此它的颁布是中国公民和其他市场主体权利的一次解放。(记者/沈路涛邹声文)(来源:半月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