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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庭上舌辩责任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09:59 每日新报

  张北周莉颖王桂江

  原告的父亲专程从重庆赶来参加庭审新报记者王桂江摄

  案件回顾原告在校游泳馆内游泳入水时造成颈部挫伤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原告及其家人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3万余元。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8.5万余元
。原、被告均不服此判决分别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周莉颖】昨天,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报曾经报道的“游泳馆内跳水致残一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法官在听取双方理由之后,宣布择期对此案宣判。

  在昨天的庭审中,对于造成原告伤残的过错责任,以及对原告损失数额的认定和承担等问题,成为原、被告双方的辩论焦点。从重庆赶来参加庭审的原告方明(化名)的父亲及代理律师称,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明显偏低,事故责任应由被告承担。首先,被告在没有对学生进行游泳教育及自救的情况下让学生上游泳课实属失职。其次,被告游泳池在开放许可证未办妥时就对外开放属违法行为,且游泳池修建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保证游泳者的安全。第三,原告入水的姿势并非被告所指的“跳水”,原告没有违反“严禁跳水”的规章。此外,被告没有在游泳池边设立安全岗位,也并没有教师及时制止原告的行为。综上,被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支付原告50年的生活费、护理费及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43万元。

  被告代理人辩称,学校在开学之初已经进行过安全教育。学校在游泳池旁树立“严禁跳水”的标牌,并对学生的违规行为用哨声制止。原告作为大学生,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明知跳水违规的情况下,还做出跳水动作,造成人身伤害,属原告的个人过失。被告方在得知原告受伤以后,及时对原告实施积极救助并将原告送至医院,故被告并不存在失职的行为,不同意原告的上诉请求。被告还提出了重新计算赔偿费及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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