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改革“回迁”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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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2:26 扬子晚报 | |
昨天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分组审议,代表们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问题非常关注,相关表决将于明日作出。 常遇春等人大代表认为,拆迁过程中常存在四大矛盾:1.价格条件谈判困难;2.出现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的现象;3.腐败;4.矛盾处理不及时,被拆迁人等困难群体利 《办法》第33条规定,以“原址产权调换”制度替代了“回迁”制度,与被拆迁人的关系非常大,代表们在审议时也极为关注。许多代表纷纷表示,两种制度的替换体现了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障,但考虑到“原址产权调换”一词过于专业,建议改成“原址优先购买权”,从而方便民众理解。 “原址产权调换”与“回迁”最突出的区别在于,为了避免使被拆迁人承担开发商的经营风险,办法规定,如果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则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这就避免了被拆迁人因楼盘“烂尾”而“回迁”无望的难题。魏黎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