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定:严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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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2:45 新华网 | |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昨天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进行严肃处理。 条例所称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已被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据介绍,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 条例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业务,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前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3人以上的专家组审核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证明。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测报告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可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两种情况 一、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有上述(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有第(三)项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其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已婚的,还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证明。违反“两禁”将受的处罚 违反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关志杰吴德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