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遗产案错判(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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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3:31 华商晨报 | |||
存款失踪 家住凌源市乌兰白乡十二官村龙上组的农妇张淑兰,在丈夫去世后一直与三子王振桂(未婚)一起生活。不幸的是,王振桂于1995年春天因故自缢身亡,也匆匆离开了母亲。王生前于1994年3月31日,在凌源市乌兰白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600元,定期3年。 2002年7月6日,张淑兰在家中发现该存款单,遂到乌兰白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取该款,却被告知该存款已于2001年7月26日被挂失,并于同年8月3日被支取走,取款人却是张淑兰本人的名字。为此,张以自己并未挂失支取王振桂600元定期存款,并怀疑信用社内部人用自己印章作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失败 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支取存款本息清单上的印章印文,与张淑兰挂失支取手续上的印章印文是同一印章,张没有足够证据推翻此事实,应认定王振桂1994年3月31日定期三年600元存款已由张淑兰挂失支取。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张淑兰的诉讼请求。 追回存款 张对此判决不服,遂向凌源市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乌兰白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代表在600元存单上注明“经本人挂失支取”,但存款人已于6年前死亡,何谈死者本人挂失之事?其次,张淑兰于2001年7月26日去喀左,历时半个月,此间未返乡,不存在挂失而支取存款的事实;另外,检察机关还查明:申请挂失人的地址、姓名均有错误。说明挂失申请所依据的证件与户口簿挂失申请不相符。于是检察院以此为由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2003年9月10日,法院接到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法改判凌源市乌兰白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张淑兰支付王振桂定期储蓄存款600元、定期储蓄三年约定支付利息、三年期满至2002年8月1日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2002年8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张淑兰支付利息至此款兑清之日止。 专家说法 记者咨询了辽宁大学法学教授郝建设,他说,此案是存款被冒领案件,根据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挂失,必须持户口证明与其姓名、住址核对无误后才能挂失,否则挂失无效。本案中申请挂失人的姓名、住址均有错误。张淑兰、王振桂准确住址是:凌源市乌兰白乡十二官村龙上组,信用社经办人却写成了凌源市乌兰白乡十二官村北七间房。王振桂明明是户主,经办人却写成户主之长子王振桂,因此信用社应承担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