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起规范广播电视广告 黄金时间电视剧不得插播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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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6:2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广电总局第一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同时,还明确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管理部门都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规定: 不得以新闻形式变相播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歧视、侮辱妇女、残疾人,不得出现不文明的人物形象。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不得播放烟草制品广告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 每天广告播放总量有限制 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 在19点至21点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即9分钟),在这一时间内所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在其他时间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中间允许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分30秒。 用餐时间禁播脚气痔疮广告 用餐时间,即6时30分至7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以及18时30分至20时之间,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治疗脚气、痔疮等类药品和妇女卫生用品等类广告。 不得用谐音乱改成语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此外,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 不得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各转播、传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播放广告、暂停某一频道播放节目直至撤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处分。 设专门机构监督广告播放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所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告播放的日常监管,对群众有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批评投诉必须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