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户籍改革实施细则 公布基本落户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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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07:05 新华网 | |
河北省户口改革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日前,我省出台了这次户口改革的实施细则。 基本落户条件有哪些? 这次户口改革规定,“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这句话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 除冀政(2003年)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稳定职业”包括,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事(企)单位工作的人员;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人员;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员。 “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存款、固定投资收益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哪些人可办户口迁入? 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总体原则下,下列人员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对于夫妻、父母、子女投靠的,被投靠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工作调动、随军、复员转业、离退休人员、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包括比照国家公务员待遇的)、大中专毕业分配等国家政策规定应正常安置落户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对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对1992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落户的,可凭生父(生母)书面申请、接生人员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出生自愿选择到父亲或母亲一方落户的,除凭上述手续外,还应出具父亲或母亲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未落户的证明,以防止出现双重户口问题。对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落户的,凭卫生部统一印制的,由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医院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对户口迁往农村地区的也要实行准迁制度。申请迁入人应出具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系统内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和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到西部工作可不迁户口 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和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国家承认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其中,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地,也可迁回原籍所在地,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对在大、中城市落户的各类人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无论省内还是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都可根据其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 对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的大中专(包括技校)毕业生,可凭接收单位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相关学历证明,在工作地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对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大中专毕业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基本落户条件核发《准迁证》;对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毕业生,且在就学的同一城市就业的,经市或区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将户口迁移至落户地。(记者/栗占勇)(来源:燕赵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