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安科技股票案宣判(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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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07:35 潇湘晨报 | |||
一口气成立7家炒股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间,亿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1999年11月转换为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经董事局主席罗成(另案处理)同意决定炒作亿安科技。前期聘请被告罗健梓等人操控亿安科技;后期则用其属下员工的身份资料,注册成立了专门从事股票买卖的7家炒股公司,由被告李鸿清负责资金划拨的审核工作和炒作证券股票的资本运营,被告程冰芳、王琦负责管理和筹措炒股资金,被告罗健梓作为主操盘手分析股市大势,指导何新祥、廖劲松等人操作买卖亿安科技等股票。 大肆炒作“亿安科技”股 亿安集团和所属各公司及其他相关公司、个人将总额达11多亿元资金调拨到7家炒股公司,这7家炒股公司将其中近7亿元投入证券市场。此外,亿安集团还以7家炒股公司和个人的名义在多家证券营业部融资19多亿元。7家炒股公司在全国54个证券营业部设立了792个股东帐户、动用资金14亿多元炒作亿安科技股。 在此期间,共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共计68409笔,累计交易55553895股,最高峰时所持股票占“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87.34%。同时,“亿安科技”股价一度由最初的7.55元跃升至126.31元,亿安集团公司从中共牟利4亿多元。 在此过程中,亿安集团内部进行“按劳分配”,如程冰芳获“奖”40万元,何新祥获“奖”18万元,王琦获“奖”16万元等。 五被告均被判刑又罚款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罗健梓、李鸿清、程冰芳、何新祥、王琦5人明知故犯,严重影响了亿安科技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在此案中,5人都不是从犯。 据此,中院以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李鸿清和罗健梓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50万元;程冰芳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何新祥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王琦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程冰芳的非法所得40万元、何新祥的非法所得18万元和王琦的非法所得16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五人“神色淡定”带笑容 由于本案被告人共有五名,前来旁听的案犯亲友多达20人,以至于不得不在开庭前一刻临时决定从小法庭更换到大法庭。昨日9时30分,亿安科技案的五名被告人戴着手铐,按照判决书上的排名顺序被押入法庭。五人“神色淡定”,面带笑容,边走边向旁听席上的亲友打招呼。判决书共有26页,审判长用了约50分钟的时间才念完。当知道了各自的刑期后,五人都没有过激反应,面对审判长“是否要上诉”的提问,五被告都表示要考虑考虑。 新快报记者 于任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