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税收政策再优惠“三不准”措施确保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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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09:15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北京 9月 25日电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进一步放宽个人和企业享受此类政策的期限和条件。 凡是2005年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通知将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只要他们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认定审核,自2003年1月 1日起,可以享受每人每年企业所得税 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通知规定,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原来的 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的优惠政策。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决定采取措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税务总局提出,对不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