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范拆迁行为 拆迁户将可投票选评估机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09:41 温州新闻网 | |
本报讯 (记者 靳曼 实习记者苏北)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房屋价格的评估机构该如何确定成为委员关注的焦点,在讨论中,有的委员同意对评估机构的选定应指定几家机构,由被拆迁人投票确定。 条例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对房屋价格协商确定,协商 评估机构如何确定,事关被拆迁房屋的价格问题,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利益。在昨天的分组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仅仅由“拆迁人”来实施委托行为是不合理的,无法保障“被拆迁人”这一处于弱势地位群体的利益,因此,建议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供合理的基础;或者由拆迁人来委托评估机构,但须征得被拆迁人的同意,以保证评估的公平、公正,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赵国玺发言说,经过调研,浙江省的做法是公布2家有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并规定10天期限,由被拆迁人投票,最终根据大多数被拆迁人的意见来确定评估机构。针对浙江的做法,有委员表示值得借鉴,但评估机构由谁来推荐还要仔细推敲。还有委员提出,对于评估机构做出的显失公平的评估结果,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估机构应给予补偿。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的有效界定,建设行政部门也要严格把关。(来源:华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