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哪些事不能干 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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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10:19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记者 赵晓松 即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牟取私利;不得在 《条例》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再履行职责时须注意的问题也作了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或者定期审计。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事项,应当依法实行公示、首问负责、超时默认和听证等制度,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确保公正司法。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条例》还对违反本《条例》各项规定的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