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禁止随意鉴定胎儿性别 非法终止妊娠将受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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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12:43 扬子晚报 | |
福州电 9月24日,《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今年11月1日将生效施行。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福建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问题十分突出,1990年、2000年的第四、第五次人口普查,福建省均大大超过正常值,均居全国前10位。在社会各界强烈呼吁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出台。 按《条例》界定,医学需要仅指被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此外,省计生、卫生、药监部门,应当根据此条例分头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的超声、染色体和其他检测技术,以及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审核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也可由设区的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证明。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有关检测报告中也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违反此规定的,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吴木銮) | |